{C}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6刑初36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望,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2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9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1月19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9)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望进入被害人廖某某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号*-*的家中,趁廖某某不备之机,将其家中的一个女士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50元和身份证等物品。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刘望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050元,并将被盗的物品退还给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望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志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渝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