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4民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翠园商业广场**。
负责人:虞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江苏敏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风,女,194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锁华,男,1956年8月21日生,住金坛经济开发区,系陈小风表弟。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俊,男,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小风、王立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82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险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因怀疑陈小风有老年痴呆病史,上诉人请求一审法院出具调查令到医院调查,但一审法院未予开具,在事实查清前草草判决,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上诉人要求对关键证据予以调取,查清本案事实。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陈小风辩称,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有老年痴呆,实属子虚乌有。本人在出交通事故之前,忙时家中田亩靠我一人耕种,农活安排得井井有条,闲时骑电瓶车10多里路到女儿女婿厂里帮忙烧饭打杂,身体状况正常。上诉人代表在本人住院期间也到医院病房走访过,根本没有谈及老年痴呆,上诉人对其主张应拿出相应的证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王立俊未作答辩。陈小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王立俊、保险公司赔偿陈小风事故损失合计11764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2月2日9时15分许,高中艳驾驶登记在王立俊名下苏D×××**号小型轿车在金坛区延西线4.7km处路段掉头时,遇陈小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延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小风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中艳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小风负事故次要责任。王立俊认可高中艳帮其开车,事故责任由其承担。陈小风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相关的费用。该交通事故发生后,陈小风被送往金坛区中医医院救治,诊断为左额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等,经相关治疗后于同年12月29日出院。事故发生后,王立俊已为陈小风垫付了10000元。经一审法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小风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以伤后180日为宜、营养期以伤后60日为宜、护理期以伤后60日为宜。陈小风方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损失一审法院确认如下: 项目 标准、期限 金额(元) 备注 1.医疗费 33178.05 根据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门诊病历、费用清单等证据确定,且保险公司无异议。 2.营养费 每天12元 计算60天 720 按本地一般营养费标准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每天50元 计算27天 1350 按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 每天60元 计算60天 3600 陈小风主张按每天60元计算护理费,符合陈小风伤情所需护理水平,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5.误工费 误工期180天 10800 陈小风提供集体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以证明陈小风进行耕种,经济来源以种田为主。保险公司不认可。鉴于陈小风虽已达退休年龄,但其仍具有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未提供反证,一审法院支持按每天60元标准计算误工费。 6.残疾赔偿金 69795.2 按2017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622元的标准及残疾等级系数0.2计算8年。 7.精神损害抚慰金 7000 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及陈小风伤情等级,一审法院酌情支持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8.鉴定费 4060 根据鉴定费票据确定。 9.交通费 350 根据陈小风治疗情况酌情确定。 10.车损 400 陈小风提供修理费票据主张车损400元,保险公司无异议,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合计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本案属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保险合同约定和各自过错比例承担。陈小风因该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31253.25元。王立俊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小风负次要责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双方车辆情况,王立俊按70%承担赔偿责任为宜。扣除10%的医保外用药3317.8元及鉴定费4060元合计7377.8元,由王立俊承担5165(取整)元。余款123875.45元,由保险公司赔偿117296.38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1945.2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15351.18元)。王立俊已为陈小风垫付10000元,陈小风应返还王立俊4835元。为便于履行,保险公司将支付给陈小风的117296.38元理赔款中扣除4835元支付给王立俊,余款112461.38元赔偿给陈小风。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陈小风交通事故损失112461.38元,支付给王立俊4835元;
二、驳回陈小风的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6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小风负担53元,王立俊负担1273元。二审中,本院根据上诉人的申请开具了调查令,上诉人持调查令未能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怀疑陈小风患有老年痴呆,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保险公司系本案诉讼当事人,且依法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审法院确定由其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云云
审 判 员 董 维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宝和
书 记 员 徐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