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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8刑初11-44号

郭锦波一审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集资诈骗
当事人
郭锦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8刑初11-44号本院在审理被告人郭锦波非法集资案件中,查明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在侦查阶段已查封郑州路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备案)位于塔南路嘉隆中心商业房产**:嘉隆中心商业1798-50号、1798-51号、1798-52号,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郑州路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备案)位于塔南路嘉隆中心商业房产**:嘉隆中心商业1798-50号、1798-51号、1798-52号,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元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