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06执2684号移送执行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冉桥,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黄钟镇。本院在执行冉桥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6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冉桥未申报财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到2019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尚应缴纳罚金5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罚金是否得以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06执26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科
审判员 钱莉
审判员 周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玉兰
书记员张雅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