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102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蔡某,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郑某与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7)皖1102民初269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合计96325.00元(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与诉讼费、保全费、迟延履行金及向法院交纳的执行费134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蔡某限制高消费。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夏 松
审 判 员 张承槽
审 判 员 王国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