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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321执3345号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陈延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延强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321执33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344414629C,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延强,男,1994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陈延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7)湛仲字第E001239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限被申请人陈延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83.04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3月31日起计至2017年4月29日止,按年利率13.2%计算;从2017年4月3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采取措施如下:1、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07日、2019年3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交由徐州市公安局协助拘传被执行人陈延强。4、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陈延强使用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延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行踪。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延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传 宝

审判员 司 云 峰

审判员 王 光 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家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