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302民初92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龚德龙、吴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6-26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龚德龙;吴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海路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92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德龙,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吴丹,女,汉族,1991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海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689号。

负责人:刘涛,该行行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龚德龙、吴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海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