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92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彦志,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德龙,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吴丹,女,汉族,1991年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海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中路689号。
负责人:刘涛,该行行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龚德龙、吴丹、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海路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