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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907号

罗康熙与蔡萍、蔡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12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康熙;蔡萍;蔡君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907号

原告:罗康熙,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9,电话:187*****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年,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经济服务总公司8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3X,电话:189*****39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蔡萍,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综合楼5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20,电话:136*****198。

被告:蔡君胜,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75,电话:183*****678。

原告罗康熙与被告蔡萍、蔡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罗康熙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说明》,明确不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康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飞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智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