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907号
原告:罗康熙,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519,电话:187*****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年,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经济服务总公司8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3X,电话:189*****39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蔡萍,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综合楼5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420,电话:136*****198。
被告:蔡君胜,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475,电话:183*****678。
原告罗康熙与被告蔡萍、蔡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罗康熙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说明》,明确不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康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飞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智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