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328民初1402号
原告:王兆俊,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修,蒙阴坦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端伟,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
原告王兆俊与被告王端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杨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兆俊未到庭,由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王端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兆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夏天,被告在上海承揽了一处楼房防水工程,雇佣原告为被告施工干活,经结算被告需支付原告工资10000元。2014年1月29日,原告王兆俊向被告王端伟催要工资时,被告王兆俊为原告王端伟出具欠条一份,之后原告王兆俊多次向被告王端伟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端伟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王端伟共欠原告王兆俊工资1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王兆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王端伟拖欠原告王兆俊工资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端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兆俊工资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