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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7民终781号

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巧仪、刘庆松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巧仪;刘庆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爱民路**东兴大厦**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68213455Y。

法定代表人:牛加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松,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巧仪,女,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绮慈,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庆松、余巧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书面通知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3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柯小梅

审 判 员  马健文

代理

审判员  叶毅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李娇月

书 记 员  赵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