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行初441号 起诉人江洪芳,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收到江洪芳诉都江堰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材料,诉称:2018年12月,起诉人向被起诉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7后6月18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西站早晨6点左右K1364(17号车箱)拦截27人居民开支费用”的政府信息。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7日作出《2018年第18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予以答复。起诉人认为该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撤销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告知书,并判令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依法、全面作出起诉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本院认为,起诉人申请公开“2017后6月18日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北京西站早晨6点左右K1364(17号车箱)拦截27人居民开支费用”的政府信息,明显缺乏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的实际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对于起诉人所提本次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5号)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江洪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露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