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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清申5号

佛山市三水南岸金属制品厂、中山市利西电器五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南岸金属制品厂;中山市利西电器五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清申5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南岸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主要

负责人:邓清,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李丽英,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山市利西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南岸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南岸厂)因被申请人中山市利西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西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本院经审查初步查明:利西公司于1999年1月27日依法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68.8万元,投资者为黄满添、蒋润秋和张国祥,张国祥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销售:锁具、五金电器配件、冰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微波炉、电风扇、抽油烟机、音箱、收录机、空调机、水暖器材;销售:塑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机动车零配件、皮具、服装、家用电器、印刷器材、装饰材料;承接室内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投资办饮食服务业。该公司因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05年5月25日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另查明: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5日就三水市南岸金属制品厂(申请人南岸厂的前称,于2004年7月15日经佛山市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现名)诉利西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03)三法民贰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判令利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南岸厂支付货款354119.41元;逾期给付,则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2元,由南岸厂负担1660元,利西公司负担7362元;该费用南岸厂已预交,利西公司在清偿欠款时一并迳付南岸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利西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南岸厂遂申请强制执行。因利西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南岸厂亦未能提供利西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遂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三法执壹字第204-2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上述判决。

本院认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明文规定。本案中,利西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现利西公司的债权人即申请人南岸厂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利西公司进行清算,符合前述规定,本院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南岸金属制品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利西电器五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登烽

审判员  梁 瑜

审判员  吴柏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邢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