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763号
原告:王显军,男,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兴波,即墨岛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显贵,男,193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辉,男,系被告之子。
原告王显军与被告王显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显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