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3民初765号
原告:邓传刚,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邓家应,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邓传刚诉被告邓家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邓传刚于2019年4月11日以已于2019年4月9日与被告邓家应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家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传刚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传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邓传刚负担。
审判员 郑永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姚瑶
书记员张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