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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266号

永嘉县顺通汽车租赁服务部(普通合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嘉县顺通汽车租赁服务部(普通合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8)浙0324执3266号本院在执行永嘉县顺通汽车租赁服务部(普通合伙)与王小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小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小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4个月。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