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2民初112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瓷都大道**。
负责人:罗德平,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豪,该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兵,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景德镇市大瓷庄瓷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陶瓷工业园洪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华,江西中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王海泉,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被
申请人:徐满香,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
被
申请人:王明水,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
申请人:徐小英,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
申请人:蔡瑶,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
申请人:邵晓阳,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
申请人:陈良根,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
申请人:舒国英,女,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被
申请人:付荣科,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
申请人:王菊香,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因与被告景德镇市大瓷庄瓷业有限公司、王海泉、徐满香、王明水、徐小英、蔡瑶、邵晓阳、陈良根、舒国英、付荣科、王菊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景德镇市大瓷庄瓷业有限公司、王海泉、徐满香、王明水、徐小英、蔡瑶、邵晓阳、陈良根、舒国英、付荣科、王菊香银行存款38639953.9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景德镇市大瓷庄瓷业有限公司、王海泉、徐满香、王明水、徐小英、蔡瑶、邵晓阳、陈良根、舒国英、付荣科、王菊香名下价值38639953.94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彭联红
审判员 方 莉
审判员 陈苾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叶梦芸
书记员吴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