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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民初1744号

李友亮与李秀明、林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友亮;李秀明;林志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4民初1744号

原告:李友亮,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城区。

被告:李秀明,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林志侠,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亮被告李秀明、林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秀明、林志侠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刘昌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容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