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4民初1744号
原告:李友亮,男,194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城区。
被告:李秀明,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林志侠,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亮被告李秀明、林志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李秀明、林志侠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刘昌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容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