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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81执2625号之四

元建林、秦记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元建林;秦记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62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元建林,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秦记才,男,汉族,1950年11月26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元建林与秦记才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记才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记才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7.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金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