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62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元建林,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秦记才,男,汉族,1950年11月26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元建林与秦记才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记才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记才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7.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党保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金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