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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1执731号之三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薛超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薛超阳;刘兆平;薛守栋;赵华;薛守运;王晓燕;薛超录;何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7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政府驻地。

主要

负责人:贺增磊,行长。

被执行人:薛超阳,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刘兆平,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薛超阳之妻。

被执行人:薛守栋,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赵华,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薛守栋之妻。

被执行人:薛守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薛守运之妻。

被执行人:薛超录,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何沙,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薛超录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薛超录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德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