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21执7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乐镇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政府驻地。
主要
负责人:贺增磊,行长。
被执行人:薛超阳,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刘兆平,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薛超阳之妻。
被执行人:薛守栋,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赵华,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薛守栋之妻。
被执行人:薛守运,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王晓燕,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薛守运之妻。
被执行人:薛超录,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何沙,女,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薛超录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薛超录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德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