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3353号
原告:黄天海,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林健生,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黄天海与被告林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天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健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天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健生向黄天海偿还借款16300元。事实和理由:黄天海与林健生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24日,林健生向黄天海借款14000元,并签订了2张借条。2016年5月9日,林健生向黄天海借款2300元,并签订了1张借条。黄天海均以现金的形式交付借款。林健生口头承诺两年内归还,但经黄天海多次催收,林健生仍未归还借款。林健生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黄天海就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提供了3张借条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林健生借款后经黄天海催收仍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黄天海要求林健生偿还借款16300元(10000元+4000元+23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林健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黄天海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林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黄天海偿还借款1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元,由被告林健生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黄天海预交,被告林健生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原告黄天海,本院不另行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洁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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