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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刑初256号

潘昌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当事人
潘昌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昌吉,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汉族,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新丰县,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羁押,2018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邓诗玲,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昌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游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昌吉及其辩护人邓诗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潘昌吉与罗某、潘某等人在东莞市麻涌镇麻三村生活派对酒吧喝酒(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潘昌吉血液酒精浓度为134.89mg/100ml)。当潘昌吉等人结束走到酒吧门口时,潘昌吉的妻子刘某2先行取车,潘昌吉等人在门口等待。期间,因罗某踢倒垃圾桶几乎碰到停在酒吧门口一保安员刘某1(另案处理)的小车,刘某1看见遂上前制止,罗某、潘昌吉、潘某遂与刘某1发生口角并拉扯,刘某1见状使用对讲机叫来了酒吧的保安员李某2、包某、柴某和蒋某(后四人另案处理)。李某2等人到了酒吧门口见刘某1被潘昌吉拉扯着遂上前阻挡,潘昌吉见状先动手打了刘某1一拳,刘某1等人马上还手,将潘昌吉打倒在地,双方遂停止打斗,仍继续争吵。此时,潘昌吉的妻子刘某2取车回来看见潘昌吉被打倒在地,就将其驾驶的号牌为粤S×××××小汽车停在路边(未熄火)后上前劝阻。潘昌吉此时冲上该小汽车,叫嚣着驾车加速往刘某1等人冲过去,汽车行驶着撞到罗某,接着右转撞向酒吧大门,造成酒吧门口停放的被害人李某1所有的号牌为粤G×××××小汽车、被害人冷某1所有的号牌为粤S×××××小汽车损坏及酒吧大门位置损坏(经鉴定,涉案受损小车及酒吧财物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989.75元)。此时,驾驶着汽车的潘昌吉被刘某2及罗某、潘某等人劝阻、拉下车并送往医院治疗。后现场群众报警,公安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被告人潘昌吉有犯罪嫌疑,遂于2018年10月17日电话通知潘昌吉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潘昌吉接到电话后于当日14时许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另查明,潘昌吉因本案致眼部挫伤、鼻骨骨折,为轻微伤,潘某因本案致外伤致体表擦伤面积超过1.8cm2,未达轻微伤,罗某因本案致外伤致体表擦伤面积超过20cm2,为轻微伤;柴某在打架期间造成自己右手第5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潘昌吉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冷某1损失人民币1500元,赔偿李某1损失人民币1100元,赔偿被害单位东莞市拉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600元,获得了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昌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1、冷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1、蒋某、柴某、包某、李某2的证言及指认视频截图、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潘某、刘某2、厉亦凡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涉案肇事号牌为粤S×××××小汽车一辆、受损的号牌为粤G×××××小汽车及号牌为粤S×××××小汽车(照片),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书(四份),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病历资料、委托书、汽车抵押合同、银行卡复印件、交易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被告人潘昌吉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潘昌吉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潘昌吉的辩护人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潘昌吉有自首情节;第二、潘昌吉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损失,得到对方谅解;第三、潘昌吉主观恶性较小,为造成严重后果;第四、潘昌吉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第五、请求法院发还肇事车辆给车辆所有权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昌吉无视国法,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打斗,继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冲撞他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停放在路边的两车部分受损、店铺财物部分受损(经鉴定,受损财物维修费用人民币2989.75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昌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昌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昌吉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潘昌吉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三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潘昌吉被刘某1等人打倒在地后,双方仅继续有口角之争,但已停止打斗,当潘昌吉妻子将汽车开到酒吧门口后,潘昌吉不顾自己醉酒、现场是公共场所、现场不仅有刘某1等人还有很多围观群众等情形,跑进汽车叫嚣着驾车冲向刘某1等人,造成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车部分受损、酒吧部分财物受损的严重后果,足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之大,其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潘昌吉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潘昌吉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适用判处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麻某分局的粤S×××××棕色传祺牌汽车,由暂扣机关依法发还车辆所有权人厉亦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之地局g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昌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的粤S×××××棕色传祺牌汽车,由暂扣机关依法发还车辆所有权人厉亦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雯

人民陪审员  彭争武

人民陪审员  张敏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文祥

书 记 员  杨洁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