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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8民初262号

刘永杰与孙太杰、黄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7-15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永杰;孙太杰;黄苏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8民初262号

原告:刘永杰,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太杰,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

被告:黄苏红,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 原告刘永杰与被告孙太杰、黄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刘永杰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永杰负担。

审判员 高海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