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8民初262号
原告:刘永杰,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晋峰,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太杰,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
被告:黄苏红,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夏县村民。 原告刘永杰与被告孙太杰、黄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刘永杰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永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永杰负担。
审判员 高海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凯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