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04民初1652号
原告:贾运龙,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敬,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万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南远,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贾运龙与被告张南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贾运龙于2019年4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运龙负担。
审判员 徐爱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保伟
书记员张亚军附:(2019)皖1204民初1652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