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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13财保37号之一

济南澳沣源物流有限公司、刘士华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济南澳沣源物流有限公司;刘士华;赵衍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13财保37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澳沣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0840319891,

法定代表人:刘波,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

申请人:刘士华,女,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住肥城市。

被

申请人:赵衍浩,男,生于1973年4月20日,汉族,住肥城市。申请人济南澳沣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士华、赵衍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鲁0113财保37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J×××**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以为减少损失,并已向法院交纳保证金2万元为由,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J×××**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