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7刑终3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柳高,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公民身份号码412************63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新野县******钮寨5组。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台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艳芬,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华国,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520************11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阳市南明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台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涛,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大冶市,公民身份号码420************01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大冶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台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许晓峰,系广东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杰,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1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灵川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唐维佳,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公民身份号码460************63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澄迈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丁旋旋,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号码411************11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唐河县************。因本案于2018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李杰、唐维佳、丁旋旋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粤07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芳、代理检察员冯德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柳高及其辩护人陈艳芬、上诉人关华国、上诉人李涛及其辩护人许晓峰、原审被告人李杰、唐维佳、丁旋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12月26日程某新与杨某文签订《天岭商务酒店转让合同》,程某新将台山市台城天岭商务酒店转让给杨某文使用。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关华国入职天岭商务酒店,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杨柳高、李涛、唐维佳、李杰、丁旋旋先后入职天岭商务酒店。2018年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杨柳高组织关华国、李涛、李杰、唐维佳、丁旋旋等人开会,告知与会人员在台山市台城天岭广场4楼天岭商务酒店内设立卖淫项目及收费标准、提成标准。该酒店先后招募了李某志、彭某、邹某、龙某飞、李某、李某燕卖淫女,并集中进行管理,安排卖淫。其中,被告人杨柳高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关华国负责该酒店的日常管理及安排卖淫女向嫖客卖淫,被告人李杰、丁旋旋、唐维佳负责派发宣传资料招揽嫖客及安排卖淫女向嫖客卖淫,被告人李涛负责管理卖淫女、派发色情活动用品、发放提成报酬。2018年1月中旬至1月23日期间,先后安排了卖淫女李某志、龙某飞、邹某、李某燕向嫖客邹某强、蔡某华、邝某锐、陈某劲、陈某、李某文卖淫,并从中牟利。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示证和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杰、唐维佳、丁旋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杰、丁旋旋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接受雇请,利用商务酒店组织卖淫,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柳高负责召集其他被告人开会,并在会上告知他们酒店提供卖淫项目,明确各人的职责以及具体工作流程,还负责到车站接卖淫女到天岭酒店并告知她们各项目以及提成情况,积极参与其中,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关华国、李涛也是受安排的,分别负责不同的工作,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柳高虽然于庭审中否认是其召集开会告知其他被告人有关卖淫事项,但也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华国、李涛、李杰、唐维佳、丁旋旋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杨柳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被告人关华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3.被告人李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4.被告人李杰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5.被告人唐维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6.被告人丁旋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7.扣押被告人李杰的作案工具金色苹果牌手机一台,扣押被告人丁旋旋的作案工具粉色OPPO牌手机一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扣押本案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诉人杨柳高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原审判决没有查清设立卖淫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将上诉人杨柳高定性为组织卖淫罪的主犯错误。1.涉案场所台山市台城天岭商务酒店既不是杨柳高所有的物业,也不是杨柳高承租的。卖淫的项目、价格不是杨柳高制定的,卖淫女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是杨柳高招募、雇佣的,卖淫活动的收益也不归杨柳高所有。杨柳高只是一个打工者,其和同案人关华国、李涛也没有组织卖淫的共谋,杨柳高的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杨柳高系初犯、偶犯,犯罪时间短,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杨柳高定性不当,量刑过重。
上诉人关华国上诉称:原审判决对其认定罪名不当,量刑过重,罚金过重。1.其是受聘担任涉案酒店的楼面经理一职,主要工作是负责酒店楼面部的日常事务,属于正常合法的工作职能范围,其不是酒店的实际负责人,只是一个打工者。2.其不是卖淫项目的组织策划者,涉案人员也不是其招募的,其作为酒店的楼面经理,只是不可避免地为卖淫项目提供帮助,其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3.其不是同案人李涛、李杰、唐维佳、丁旋旋的上级领导,其负责的工作大部分都是酒店的正常住宿业务,李涛和李杰在卖淫活动的作用和重要性均高于本人。4.其是初犯,犯罪时间短,且没有从中获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其定罪处罚。上诉人李涛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称:原审判决对上诉人李涛认定罪名不当,量刑过重。1.李涛经卖淫女李某燕介绍来台山工作,其事先不清楚酒店里有卖淫服务,其来到酒店后听从杨柳高的安排协助管理技师房,其收取嫖资后按既定的分成比例发放提成给技师,剩下的款项全部上缴给杨柳高,其并未从中获取任何私利。因此,李涛的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2.李涛对酒店的事务没有参与决策权,没有组织经营权,完全是听从上级的安排工作,在犯罪中起辅助地位,系从犯。李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没有从中获利,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上诉人李涛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李杰、唐维佳、丁旋旋均表示对原审判决无异议。出庭检察员的意见:经过审查,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程某新与杨某文签订《天岭商务酒店转让合同》,程某新将台山市台城天岭商务酒店转让给杨某文使用。2017年12月份上诉人关华国入职天岭商务酒店,2018年1月份,上诉人杨柳高、李涛、原审被告人唐维佳、李杰、丁旋旋先后入职天岭商务酒店。2018年1月中旬左右,上诉人杨柳高组织关华国、李涛、李杰、唐维佳、丁旋旋等人开会,告知与会人员在台山市台城天岭广场4楼天岭商务酒店内设立卖淫项目及收费标准、提成标准。该酒店先后招募了李某志、彭某、邹某、龙某飞、李某、李某燕卖淫女,并集中进行管理,安排卖淫。其中,上诉人杨柳高负责全面工作,上诉人关华国负责该酒店的日常管理及安排卖淫女向嫖客卖淫,原审被告人李杰、丁旋旋、唐维佳负责派发宣传资料招揽嫖客及安排卖淫女向嫖客卖淫,上诉人李涛负责管理卖淫女、派发色情活动用品、发放提成报酬。2018年1月中旬至1月23日期间,先后安排了卖淫女李某志、龙某飞、邹某、李某燕向嫖客邹某强、蔡某华、邝某锐、陈某劲、陈某、李某文卖淫,并从中牟利。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示证和质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一)书证、物证1.台山市公安局环南派出所和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8年1月24日抓获被告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杰、唐维佳、丁旋旋,于同年3月7日抓获被告人李涛。2.台山市公安局提供的《人员基础信息》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证实,被告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李杰、唐维佳、丁旋旋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台山市公安局调取的《天岭商务酒店转让合同》、《商铺租赁合同书》证实,2017年12月26日程某新与杨某文签订《天岭商务酒店转让合同》,程某新将台山市台城天岭商务酒店转让给杨某文使用,同日杨某文与台山市天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由杨某文承租天岭购物广场4楼002号商铺。4.台山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台山市公安局对邹某强、李某志、李某燕、龙某飞处以行政拘留。5.扣押清单证实,台山市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持有的以下物品进行扣押:被告人杨柳高的灰色VIVO牌手机一台(号码1362XXX****);被告人关华国的金色苹果牌手机一台(号码1300XXX****)、黑色HTC牌手机一台;被告人李杰的金色苹果牌手机一台(号码1353XXX****);被告人唐维佳的粉色华为牌手机一台(号码1882XXX****)、白色OPPO牌手机一台(号码1888XXX****);被告人丁旋旋的粉色OPPO牌手机一台(号码1787XXX3226)。其中李杰的手机号码与卡片上韦小宝的手机号码一致,丁旋旋的手机号码与卡片上刘枫的手机号码一致。(二)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台山市台城天岭购物广场4楼商务酒店的基本情况,在酒店B828房间内有卡片、宣传单、便签等物品。其中天岭商务酒店大堂的图片经被告人关华国、李杰、丁旋旋、杨柳高以及证人李某燕、邹某、龙某飞、李某辨认;现场的卡片(天岭休闲娱乐汇刘枫,电话1787X******;小唐,电话1511X******;韦小宝,电话1353X******;小杨,电话1501X******)及宣传单经被告人丁旋旋、唐维佳、关华国辨认;现场的便利贴经被告人关华国、丁旋旋、唐维佳、李杰辨认,内容有房间号、卖淫女工号、价钱、时间、业务员名字等,落款的时间是1月12日至1月21日。(三)电子数据1.Jeep自由光微信群交流截图证实,业务员在微信群进行交流的情况,截图经被告人李杰、关华国、丁旋旋、唐维佳辨认。2.微信支付截图证实,蔡某华于2018年1月23日通过微信红包向李某志转账500元。3.微信记录截图证实,李某文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微信支付金额850元,收款方是小宝。(四)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邓某兰的证言:2014年11月份至2017年12月26日我负责管理天岭商务酒店,12月26日酒店租赁给他人,不清楚2017年12月26日之后的业务范围,听说是用来洗脚。2.证人朱某素的证言:天岭商务酒店现在的经营者是一名叫杨某文的男子,从2017年12月26日开始经营,《商铺租赁合同》是我与杨某文签订的。证人朱某素能辩认出杨某文。3.证人李某华的证言:我在台山市天岭4楼商务酒店当前台服务员,酒店以前的老板是程某新,后来换了新老板,至于新老板是谁不清楚,2018年1月15日前后,关华国自称是经理,并拿走了一张万能房卡,酒店从2018年1月初开始装修,不清楚装修的用途,从一些传单上面得知装修是用作按摩桑拿,公安机关在商务酒店828房搜到的避孕套、消毒水等用品是关华国和杨柳高用万能房卡打开828房并搬进去的。证人李某华能辨认出了被告人关华国、杨柳高。4.证人陈某雄的证言:我原先和关华国都是在新富都水疗、桑拿里从事陪客人的工作,2018年1月份的时候,关华国打电话告诉我其现在在台山市天岭四楼商务酒店做工,如果有客人,可以介绍到其工作的酒店住,我就介绍朋友去天岭商务酒店找关华国开房住宿。证人陈某雄能辩认出被告人关华国。5.证人邹某强、蔡某华、邝某锐、陈某劲、陈某、李某文的证言,证实天岭商务酒店内设有卖淫项目,邝某锐、陈某劲、陈某于2018年1月21日,李某文于2018年1月22日,邹某强、蔡某华于2018年1月23日到该酒店进行嫖娼的情况。证人邹某强能辩认出卖淫的女子是李某志,与其谈价钱并带其到房间的男子是关华国;证人蔡某华能辩认出卖淫的女子是李某志;证人邝某锐能辩认出卖淫的女子是龙某飞,接待并带其到房间的人是丁旋旋,收钱的人是李涛;证人陈某劲能辩认出卖淫的女子是李某燕,接待并带其到房间的人是丁旋旋;证人陈某能辩认出卖淫的女子是李某志、接待并带其到房间的人是丁旋旋;证人李某文能辩认出卖淫的女子是邹某,接待、与其商量价钱的人是李杰,后其通过微信支付850元给李杰。6.证人李某燕的证言:2018年1月13日通过“中国美女群”介绍来到台山市台城天岭商务酒店,杨柳高安排我住进台城天岭商务酒店888房间,并告诉我各项目及提成情况,2018年1月21日晚上,丁旋旋带我到房间为客人陈某劲提供性服务,第二天李涛给了我200元。酒店是杨柳高负责管理的,还有一个楼面经理还有三人负责派卡片宣传推广,李涛负责管我们女孩子及收钱,一般客人先把嫖资交给李涛,提成也是李涛负责给我们。我们上钟都是统一管理,只能由关华国,李涛或几个推广员带我们才能上钟,另外时间不得私自接单。证人李某燕能辨认出杨柳高、唐维佳、丁旋旋、关华国、李杰、李涛、邹某、龙某飞、李某志、彭某、李某、陈某劲。7.证人李某志的证言:我是2018年1月19日到达台山,当天被李涛安排住在酒店V888房,共卖淫四次,分别是2018年1月19日、1月21日和1月23日。高总负责全面工作,关华国负责楼面工作,丁旋旋、李杰和唐维佳负责派卡片宣传推广,李涛负责管我们女孩子,收钱,给我们避孕套、润滑油等物品以及提成,我们上钟都是统一管理,只能由关华国,李涛或几个推广员带我们才能上钟,另外时间不得私自接单。证人李某志能辨认出唐维佳、丁旋旋、关华国、李杰、李涛、彭某、龙某飞、李某燕、邹某、李某、邹某强、陈某。8.证人龙某飞的证言:我在天岭商务酒店内有卖淫的行为,共卖淫两次,一次是被抓的前两天,丁旋旋带我到房间与客人发生性关系,另一次是前一天,具体谁带我过去房间上钟忘记了。我提供卖淫的提成是当天结算的,都是当晚下班前李涛给我结算,我进行卖淫使用的包包及里面的漱口水、消毒水、避孕套等物品是李涛提供。酒店共有6个女技师,还有一些男子工作人员。杨柳高是我们这些人当中的负责人,平时都是他管事的,关华国是楼面经理,主要负责带嫖客开房和管理一些清洁阿姨,丁旋旋、唐维佳、李杰、小杨都是业务,主要负责白天在外面派发名片和宣传单张,晚上在店里就负责带招揽来的客人进房和到技师房带女技师去客房给客人挑选来进行卖淫,小涛是负责管理我们技师房和给技师房提成的。证人龙某飞能辨认出了唐维佳、丁旋旋、杨柳高、李杰、李涛、关华国、李某、李某志、李某燕、彭某、邹某、邝某锐。9.证人邹某的证言:我是2018年1月19日开始服务,与客人发生性关系2次,两次都是李杰带我上钟。我们共有6名技师,还有4名男子,其中有一个叫李涛,我们的提成就是他发的,我们不能私自接待嫖客。证人邹某能辨认出了唐维佳、丁旋旋、关华国、李杰、李涛、李某志、彭某、龙某飞、李某、李某燕。10.证人彭某的证言:我于2018年1月18日到达台山,住在天岭广场商务酒店**,酒店的接待人员带客人进房间后,他们跟客人讲好服务项目和价钱,之后就用对讲机叫我们技师去哪个房间,做什么项目。我们几个技师就去到客人房间,客人选中要的技师,没有选中的技师就离开。我们就和客人做项目,上完钟后就离开房间,在房外会有叫我们上钟的男子在那里等,等客人出来他们收取客人的嫖资,第二天就有一名男子通过微信转账将我前一天上钟的提成给我们。我的提成共有三次,都是李涛转账给我。证人彭某能辨认出李涛、李某志、龙某飞、李某燕、李某、邹某。11.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2018年1月23日晚上6时许才到的台山,杨柳高到车站接我并告诉我有关的服务项目,按摩服务项目都是五五分账,到天岭商务酒店后,公司发了一个包包,面有几个小瓶子还有避孕套等物品,我还没有开始接待客人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证人李某能辨认出杨柳高、彭某、邹某、李某志、李某燕。(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被告人杨柳高的供述:我于2018年1月9日到达台山市台城天岭广场四楼商务酒店应聘沐足水疗经理的工作,15日下午“玉姐”召集大家开会,“玉姐”制定了具体的服务方案,我负责协调具体人员的职责,落实玉姐制定的卖淫项目;关华国负责酒店的日常管理,包括前台人员、清洁阿姨、卖淫房间的安排和女技师的管理及宣传卡、宣传单制作;丁旋旋、李杰、小唐负责白天外出派发宣传单、宣传卡,招揽嫖客,晚上就在酒店里安排联系过来的嫖客进卖淫房间接受女技师的卖淫服务;小涛具体是管理女技师,我们酒店一共有6个女技师,女技师全部住在V888房间里,这些女技师不能私自出去接客。一般都是嫖客联系业务员后,业务员就会带嫖客进入卖淫房间,然后叫李涛带女技师让嫖客挑选,选完后女技师就提供卖淫服务。完毕后,负责招待客人的业务员负责收钱,但是如果接待客人的业务员不在也可以叫别的业务员去收,有时候客人的服务费是直接给女技师的,但服务费最后都是交给小涛。我们有一个微信群,微信群里面就是我们七个人,这个群的作用就是卖淫服务交流。被告人杨柳高能辨认出丁旋旋、李杰。2.被告人关华国的供述:我是2017年12月下旬入职天岭商务酒店担任楼面经理职务。2018年1月中旬杨柳高召集我们开会,当时开会的有我、杨柳高、李涛以及四个业务经理丁旋旋、李杰、唐维佳、“小杨”共7人,会上,杨柳高和我们说好开展按摩推油等色情服务,并将色情服务项目和价钱、提成以及流程告诉我们。杨柳高是总经理,他负责管理全面的工作;我主要负责每个卖淫房间的管理,也管理前台的收银员、清洁阿姨以及带一些客人进去嫖娼;丁旋旋、李杰、唐维佳、“小杨”负责派发传单来招揽客人的,如果有客人前来他们也负责带客人开房和带女技师去供客人挑选,服务完之后也会向客人收钱;李涛负责管理技师房的,每次服务完收取的费用我们都会交给他。我们酒店一共有6个女技师,全部住在V888房间。我招揽过6个客人,客人都是陈某雄介绍过来的,因为我跟陈某雄说过,我在天岭四楼商务酒店是干拉嫖客的活,如果有客人想嫖娼的话,可以介绍给我,所以陈某雄才会介绍这些客人给我的。我们有一个微信群,这个群的作用就是卖淫服务交流,每个人接待了客人,就会将这些资料写在一张纸条上然后发到群里,作为以后记账的作用。被告人关华国能辨认出杨柳高、李杰、丁旋旋、唐维佳、李涛、李某、邹某、龙某飞、彭某、李某燕、李某志、邹某强。3.被告人李涛的供述:我是2018年1月10日来到台山市天岭广场四楼天岭商务酒店工作,听说老板是“龙哥”,1月中旬杨柳高召集我们开会,当时开会的有我、杨柳高、关华国以及四个业务经理丁旋旋、李杰、唐维佳、小杨共7个人,杨柳高和我们说好酒店提供沐足、推油、手淫、性交等服务。杨柳高是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工作;关华国是楼面经理,负责每个卖淫房间的管理,也负责前台人员、清洁阿姨的管理及带客人进去嫖娼;业务员丁旋旋、李杰、唐维佳、小杨负责派发传单来招揽客人的,如果有客人前来他们也负责带客人开房,服务完后也会向客人收钱。我在老高的安排下干活,主要是业务员带客人来了后,我就带女技师去供客人挑选,挑选完后,就带剩下的女技师回去房间。我也负责对女技师的管理和提供卖淫所需的工具,比如避孕套、消毒水等,我还帮业务员在传单里写上联系电话号码,让业务员出去派传单。每天大概有2个至5个客人来酒店嫖娼。被告人李涛能辨认出杨柳高、唐维佳、丁旋旋、关华国、李杰、李某燕、李某、邹某、龙某飞、李某志、彭某。4.被告人李杰的供述:我是经杨柳高介绍于2018年1月12日来到天岭商务酒店工作,我负责的工作是杨柳高安排的。1月中旬,杨柳高召集我、关华国、丁旋旋、李涛、唐维佳、小杨、阿丽开会,规定我们各自的职责,我与丁旋旋、唐维佳、小杨、阿丽是业务推广,负责派发卡片,介绍业务给客人并将客人招揽到天岭商务酒店来嫖娼,卡片和宣传单张是杨柳高和关华国派发给我们的;关华国是楼面经理,如果有客人来,他就负责将客人带到房间,然后带小姐让客人挑选;李涛是管理技师房的,也就是管理那些小姐及收钱的,不管客人付钱给推广员、关华国还是小姐,都要将这些钱给李涛。我的工资和提成是杨柳高跟我确定的,还有一个叫“玉姐”的女子让我们进行业务宣传。“Jeep自由光”的微信群是我发起群聊的,这个群是我们公司业务员之间用来业务交流。关于有关卖淫项目的规定,先是供述:推广的业务是“玉姐”定的;后供述:这些规定是公司规定的,是杨柳高规定的。被告人李杰能辨认出关华国、丁旋旋、杨柳高、李涛、唐维佳、李某文、李某志、彭某、李某燕、李某、邹某、龙某飞。5.被告人唐维佳的供述:我是于2018年1月9日开始在天岭商务酒店工作。1月中旬杨柳高开会告诉我们酒店提供色情服务,当时有我、杨柳高、关华国、李涛、丁旋旋、李杰、“老杨”、“小丽”等人。杨柳高是经理,所有人都听他的,关国华是楼面经理,负责带客人到房间,然后带小组给客人挑选,我和丁旋旋、李杰、“老杨”、“小丽”是业务推广员,负责将印有酒店服务项目的联系卡片和宣传单在街面上派发,这些卡片和宣传单都是关国华弄好的,如果有客人联系订房或者自行前来酒店的话就带客人进房间,向他们介绍服务的项目,我共招揽了3个嫖客。“Jeep自由光”微信群的作用是我们公司业务员之间用来业务交流。被告人唐维佳能辨认出李杰、杨柳高、关华国、丁旋旋、李涛、彭某、李某志、邹某、李某燕、龙某飞、李某。6.被告人丁旋旋的供述:我是经杨柳高介绍于2018年1月13日开始在天岭购物广场四楼商务酒店的按摩中心工作,不知道老板是谁,有一个叫“玉姐”的女子负责酒店的全面事情,卖淫项目是公司规定的。1月中旬,杨柳高组织我、关华国、唐维佳、李杰、小涛、小杨、阿丽开会,说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各人的职责。我和李杰、唐维佳的工作是负责到外面派发卡片,招揽客人来嫖娼和带客人上房及通知女技师上房;关华国是酒店的日常负责人,有任何关于酒店的事情都是请示他的,他基本每天都在酒店按摩中心,客人来到酒店的按摩中心,他就负责带他们进房和通知女技师上房,派发的休闲按摩的宣传单和名片是关华国给我的;小涛负责技师房管理那些小姐及收费。被告人丁旋旋能辨认出唐维佳、关华国、杨柳高、李杰、彭某、邹某、李某志、李某燕、李某、龙某飞。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上诉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罪名认定的问题。经查,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证人李某华、陈某雄、邹某强、蔡某华、邝某锐、陈某劲、陈某、李某文、李某燕、李某志、龙某飞、邹某、彭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可证实,上诉人杨柳高是天岭商务酒店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于2018年1月中旬组织关华国、李杰、丁旋旋、唐维佳、李涛等人开会,并在会上告知他们酒店提供卖淫项目,明确各人的职责以及具体工作流程;上诉人关华国是酒店的楼面经理,负责每个卖淫房间的管理,负责前台人员、清洁阿姨的管理及安排卖淫女向嫖客卖淫;上诉人李涛负责管理技师房,派发卖淫所需的工具,并发放提成报酬。综上,上诉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在卖淫活动中均起到组织、管理的作用,其等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二)关于本案划分主从犯的问题。经查,根据《天岭商务酒店转让合同》、《商铺租赁合同书》可证实,2017年12月26日程某新与杨某文签订《天岭商务酒店转让合同》,程某新将台山市台城天岭商务酒店转让给杨某文使用,同日杨某文与台山市天岭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由杨某文承租天岭购物广场4楼002号商铺。现杨某文暂未归案,台山市台城天岭商务酒店的实际经营者是谁暂未查清,但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以及卖淫女的证言可知,上诉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均是接受雇请的管理人员,并不是涉案酒店的实际经营者,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均是听从上级的安排。因此,上诉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但上诉人杨柳高是涉案酒店的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作用明显大于上诉人关华国、李涛,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分。(三)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经查,上诉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李杰、唐维佳、丁旋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上诉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杨柳高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关华国、李涛、原审被告人李杰、唐维佳、丁旋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柳高是主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关华国、李涛以及原审被告人李杰、唐维佳、丁旋旋的量刑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杨柳高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是组织卖淫罪的主犯的上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李杰、唐维佳、丁旋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上诉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上诉人杨柳高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上诉人关华国、李涛、原审被告人李杰、唐维佳、丁旋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柳高、关华国、李涛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李杰、唐维佳、丁旋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柳高是主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关华国、李涛以及原审被告人李杰、唐维佳、丁旋旋的量刑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杨柳高及其辩护人、关华国、李涛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对其余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杨柳高定罪和罚金的内容以及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内容。
二、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1刑初2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杨柳高量刑的内容。
三、上诉人杨柳高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进文
审 判 员 陈有就
审 判 员 翁儒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冯晓莹
书 记 员 张粤美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