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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5民初1207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瀛海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瀛海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120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康,该公司员工。

被告:瀛海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山塘,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山塘街白姆桥****对面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苏海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瀛海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玉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