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财保29号
申请人:金荣花,女,朝鲜族,1953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沈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尚浩,男,朝鲜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即墨区。担保人:孙珍丽,女,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现住沈阳市铁**。系担保车鲁B×××**号车登记所有人。
被
申请人:刘照宅,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系鲁U×××**号车驾驶人。
被
申请人:青岛信达联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河南村湘江二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昆旭。总经理。申请人金荣花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信达联诚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U×××**号货车档案一宗。担保人孙珍丽自愿以其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信达联诚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U×××**号货车档案一宗。
二、查封担保人孙珍丽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档案一宗。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明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