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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民终243号

刘菊梅、彭彩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菊梅;彭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菊梅,女,1965年2月2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凤,桑植县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彩华,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鸣国,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菊梅因与被上诉人彭彩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8)湘082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菊梅于2019年4月1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菊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菊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菊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利利

审判员  肖昌全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盖景阳

书记员李苹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