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民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菊梅,女,1965年2月2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凤,桑植县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彩华,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鸣国,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菊梅因与被上诉人彭彩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8)湘0822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菊梅于2019年4月1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菊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菊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菊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利利
审判员 肖昌全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盖景阳
书记员李苹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