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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执137号之一

张劲松、张斗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劲松;张斗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2执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劲松,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张斗红,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张劲松与张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822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已将张斗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斗红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劲松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程 峥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