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桂0903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金豪杰服装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3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金豪杰服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林市福绵区金豪杰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工资681元,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杨杰收到了玉林市福绵区金豪杰服装有限公司支付的工资681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杰依据(2019)桂0903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9)桂0903执272号执行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