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2民终121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对上诉人杜明新因起诉被起诉人杜明珍、被起诉人北京市建筑木材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23113号民事裁定上诉一案,作出的(2019)京02民终12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定如下:(2019)京02民终121号民事裁定书落款日期中“二○一八年”补正为“二○一九年”。
审 判 长 饶林生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耿燕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刘 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