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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4655号之一

潘伊光、张勇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2-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伊光;张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勇平,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潘伊光,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11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3执465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伊光名下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29号山水花都秀竹花园综合楼9层902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潘伊光名下南宁市青秀区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黄 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