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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04刑初28号

刘洋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刘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004刑初28号 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洋,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董玉龙协助工作。刘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刘洋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牡丹江市北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康佳街北100米处时,因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1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他人报警后,刘洋向出警民警投案。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徐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胸肋骨、椎骨骨折属轻伤一级。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刘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合格;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二轮电动车后部存在接触;小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为73.62km/h;二轮电动车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的参数要求,符合机动车范畴。经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1无事故责任。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刘洋赔偿了被害人徐1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线索来源、破案经过、110报警受理单、刘洋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及送达回执、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达回执、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民事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强制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牡丹江市回民医院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牡丹江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理由的情况说明书、徐2录音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洋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紫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