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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民初490号

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会展经济科学发展研究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8-3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蒙古会展经济科学发展研究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102民初490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

法定代表人:邓蕊,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彬,内蒙古律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会展经济科学发展研究会,住所地内蒙古。

法定代表人:王倩,该研究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玲,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立,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峰博雅公司)与内蒙古会展经济科学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会展经济研究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邓峰博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陈哲彬、被告会展经济研究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玲、吕庆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峰博雅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8630元(依照被告违约项目等价市值的两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2018年9月7日至8日联合承办“2018年中国节事与旅游大会暨北盟国际节会高峰论坛”事宜,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在乙方(被告)义务中约定:“1、乙方负责邀请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有关领导参加大会;负责邀请大会的“北盟国际节会高峰论坛”部分相关内容的演讲嘉宾。5、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优秀会展机构、企业颁奖奖品的落实。6、负责统筹安排全体参加2018年中国节事与旅游大会暨北盟国际节会高峰论坛领导、专家、嘉宾之当地交通,包括但不限于接机接站、送机送站、外出参观见学等”。双方还约定:“如甲(原告)乙双方之其中一方主观停止协议或拒不执行协议,则停止协议或拒不执行方应按协议规定义务的等价市值的两倍金额进行赔偿。协议签订后,被告在此次活动开始前无辜拒绝履行上述全部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原告为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得不被动寻找替代性方案,以自有资金来完成被告方的工作与义务,即便如此也远未达到预期的活动效果。由此可见,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给原告在该活动中的工作造成了极大的混乱,更使得原告产生了一系列的声誉上与经济上的损失,原告合法权益因此遭到了严重侵害。为此诉至法院。会展经济研究会辩称:1、双方合作举行会议,被告已经为该活动作出相应筹备、服务工作,原告2018年9月5日查看会场后,仅仅因为会场视频存在故障就推定无法召开会议,单方终止该协议内容,自行在世和酒店组织会议,已经构成违约,致使双方合作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为其承担自行组织会议的费用,于法无据。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情形,合作会议未能举办责任不在被告。3、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与双方合作事实不符,依据不足,证据不足。合作协议内容是承办北盟国际高峰论坛而非两个会分别召开,合作目的是将会议一并进行。如果是分别召开,被告支付这些费用没有意义。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主观停止协议或拒不履行协议"的事实。原告主张的旅游费用被告只负责呼市到希拉穆仁草原交通费。研究会领导,被告只负责邀请嘉宾的交通费、劳务费,住宿费、餐费没有约定。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决。会展经济研究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单方违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356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在拟定于2018年9月7日至8日,承办北盟国际合作论坛暨北盟国际博览会,北盟会展节庆论坛邀请嘉宾撰写论文,由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姜艳秘书长落实论文时,其下属节庆专业委员会邓峰提出将“2018年中国节事与旅游大会”及“国际节事与旅游联盟大会”,融入北盟会展节庆论坛中,他可以邀请到内蒙古的领导和国外嘉宾到会助阵参观展览,也可以安排他们的专家专门撰写论文解析北盟和内蒙古情况,这样助力可以互赢。之后,反诉被告的项目负责人邓峰主动与反诉原告联系,通过多次协商,邓峰博雅公司与反诉原告达成合并承办其定于在呼和浩特市举办的“2018年中国节事与旅游大会”及“国际节事与旅游联盟大会”,双方于2018年6月27日达成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双方各自承办的会议合并,联合承办涉案活动。反诉原告按约履行义务,积极筹备会议,并均得到反诉被告邓峰的许可,详细的安排了会议的论文征集、会场预定、服务人员安排等相关具体工作。为将双方举办的活动落到实处,反诉原告先后支付了各项定金及预付款。反诉原告的合作目的是要求反诉被告方的中外专家在合并会议中,解析北盟和内蒙古的现状,然后会议结束后,由中外来宾下楼参观一下展览会,这就是助力。到会议举行的前一天,反诉原告收到反诉被告改变会议地址的通知,将会议地址改到其他地址举办,使反诉原告的合作目的不能实现,反诉原告在合作事项中,不单支付大量预付款,还在举办此类会议的所有来宾及业内人士中留下不良记录,严重影响业务形象。为此反诉原告提出反诉。邓峰博雅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反诉原告所称反诉被告未按协议参加会议与事实不符。反诉被告9月5日到会展中心会场后才发现,会场内大屏幕严重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没有大屏幕会议无法正常进行,通过与反诉原告联络,一直未给予正面解决问题方案。故反诉被告积极寻找替代方案进行补救,为规避风险、损失,反诉被告不得已临时另行定了会场。2、被告以原告变更会场地址提出反诉没有事实法律依据。3、原告想要达到的合同目的就是会场布置完毕能够顺利使用会议召开。原告主张的费用均在双方协议中约定,由被告落实安排。4、晚宴不是专门为原告预定,是所有参会人员,包括展览,且原告也未接到参加晚宴的通知,晚宴是千人厅,原告只有两百多人,原告未到,被告其他的人就不参加了吗?是被告自行取消的;5、关于联系领导、旅行社花费3000元打车费,原告不知晓,这些事在协议约定就应由被告负,这些人也不是参加原告的会议。6、论文征集、会议论文印刷,是被告单方要求制作,原告从未要求做论文,与原告无关。7、评奖、奖牌、奖杯制作是各评各的,被告的与原告无关。8、志愿者交通补助,原告未见到一个志愿者协助。9、班车20000元,原告未见到车辆,与原告无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合作协议、收费凭证票据、委托协议、设备故障视频、照片、业务服务及收款证明、会议手册等等证据;被告为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支持其反诉请求提交了情况说明、各类合同、发票、定金收据、各类通知、回执、邀请函请柬名单材料、证明、统计表、支付出场费凭证、预定机票记录等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1、2018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就2018年9月7日至8日,联合承办2018年中国节事与旅游大会暨北盟国际节会高峰论坛,约定如下:

二、(一)甲方(原告)权利:有权代表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参与承办本次会议,就大会内容和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中国节事与旅游大会”部分做出决定,有权对乙方(被告)权利义务部分进行监督;(二)甲方义务:负责邀请旅游相关领导、演讲嘉宾等,负责优秀节事颁奖奖品落实、统筹安排参会代表用餐、旅游机构领导及专家的大交通费用和演讲劳务费。

三、(一)乙方权利:有权代表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参与承办本次会议,对大会内容和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北盟国际节会高峰论坛”部分做出决定,有权对甲方权利义务部分进行监督;(二)乙方义务:负责邀请自治区及市领导、演讲嘉宾等,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优秀会展颁奖奖品落实、统筹安排该会参会代表当地交通费用、酒店下榻(住宿费由参会者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酒店大厅欢迎标语及水牌、导引牌、报到台及工作人员、办理入住手续及协助人员但等,负责安排主会场、分会场的落实,包括音响和视频设备保障、主视觉设计制作等,负责安排欢迎晚宴,费用由乙方负责,标准为120元/人,按实际参会人数准备,负责安排去草原参观学习,呼市至希拉穆仁草原交通费由乙方负责,负责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领导及乙方独立邀请的领导、专家和嘉宾的大交通费用和演讲劳务费;

四、违约责任:由于单方意见或责任(非不可抗力之外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违约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等量等值补偿责任,如甲乙其中一方主观停止协议或拒不执行协议,则停办方或拒不执行方应按协议规定的义务等价市值的两倍金额进行赔偿。2、涉案中国节事与旅游大会会议及活动主要日程安排:2018年9月6日在呼和浩特市世和大酒店报到,7日在内蒙古会展中心开会,8日去希拉穆仁草原参观学习,同时开始启动安排返程,9日返程。原告2018年9月5日去内蒙古会展中心查看会场时,发现会场还未布置完毕,会场内大屏幕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没有大屏幕会议无法正常进行,直到下午五点半酒店相关人员下班会议室锁门,屏幕故障还未修好。为规避风险、造成更大损失,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原告临时另行在世和大酒店定了会场。后续原被告双方各自单独组织召开了各种承办的会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安排主会场、分会场的落实,包括音响和视频设备保障、主视觉设计制作等,但在大会报到日前一天下午酒店相关人员下班会议室锁门时,被告负责安排落实的会场视频设备仍不能正常使用,被告构成合同约定的“由于单方意见或责任(非不可抗力之外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违约情形,应承担约定的“违约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等量等值补偿责任”,原告在情急之下,采取补救措施另订会场并就此通知了被告,合情合理。但上述合同只约定被告负责安排会场等等义务,并未约定相应费用由何方承担,后续双方就此也未形成明确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合作惯例谁负责谁承担费用,却未能出具该种交易习惯之存在的证据,被告也不予认可,同时原、被告当庭举证证明的会场场地费均为8000元,即使原告使用被告安排的会场开会,也需要支付8000元场地费。故原告诉请被告因违约应双倍支付8000元场地费、4000元茶歇费、1000元签到板、3300元旅行社服务费、8000元视觉制作费、大会协助人员费用1600元,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违约在先,其反诉原告赔偿8000元会场场地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欢迎晚宴费用和交通费用,上述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安排欢迎晚宴,费用由被告负责;呼市至希拉穆仁草原交通费,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领导及乙方独立邀请的领导、专家和嘉宾的大交通费用和演讲劳务费由被告负责,同时合同约定:由于单方意见或责任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违约方应及时通报对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承担等量等值补偿责任。原告在被告安排会场的大屏幕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通知被告另订会场,但就欢迎晚宴和呼市至希拉穆仁草原交通费,双方均未能提供通知对方的证据,双方在明知有约的情况下,各行其事,任由损失扩大,原告主张被告双倍支付25200元晚宴餐费及用车费17000元,和被告反诉原告双倍赔偿晚宴定金6000元及大巴车定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双倍支付晚宴酒水费6495元及专家领导食宿费4020元,和被告反诉原告双倍赔偿打车人工工资3000元、征文人工费3000元、奖品定金7000元、论文印刷费20000元、交通服装补助费8000元、名誉损失费100000元,因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法律规定,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内蒙古会展经济科学发展研究会反诉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1636元,由北京邓峰博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部负担。反诉费受理费3320万元,由内蒙古会展经济科学发展研究会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霞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焦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