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02执46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国,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刘凤伟,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关于陈志国与刘凤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