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民再15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金环,女,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哈尔滨市双城区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治国街一委。
法定代表人:张晓鹏,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双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和平大街**。
法定代表人:鲁玉宝,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房金环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双城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双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双城邮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5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黑民申4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房金环申请再审称:
一、房金环请求的是其本人实际垫缴的应由双城邮局、联通双城公司缴纳部分养老费的追偿之诉,应为法院受案范围。
二、房金环请求因双城邮局、联通双城公司档案保管不当导致延迟17个月退休的损失,其请求理应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房金环请求因双城邮局、联通双城公司档案保管不当导致其延迟17个月退休的损失,应为人民法院民事受理案件范围,原审驳回房金环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5045号民事裁定及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3民初71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王 尧
审判员 刘东兴
审判员 王雪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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