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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02民初11021号

孙谦与龙铁军、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谦;龙铁军;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11021号

原告:孙谦,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河北冀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铁军,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李丽,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孙谦与被告龙铁军、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龙铁军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故该案件暂不能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谷 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