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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02民初3317号

张雪梅与济南爱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雪梅;济南爱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张雪梅;济南爱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3317号

原告:张雪梅,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爱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89923026Q。

法定代表人:张庆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佳蕾,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昭,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雪梅与被告济南爱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容整形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春,被告爱容整形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佳蕾、沈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0000元医疗费,承担原告差旅费400元;并给予原告相应赔偿(双倍的医疗费赔偿)。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7日,原告到被告处修复重睑,检查时被告医生告知原告存在上眼睑下垂症状,需要手术矫正,并收取了1万元的手术费。但是,被告仅仅为原告实施了重睑修复,并没有实施上睑下垂矫正手术。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依法应当将1万元上睑下垂矫正手术费退还给原告,并给予原告相应赔偿。为此,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爱容整形医院辩称,答辩人不存在违约事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义务退还原告的10000元医疗费,没有义务承担原告的差旅费,没有义务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答辩人具备合法执业资质。答辩人是具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执业的医疗机构(医院),为原告实施手术的具有《医师执业证》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有资质实施整形外科手术。(二》答辩人已将上睑下垂矫正手术的相关事项与患者充分沟通。(三)答辩人已为原告实施上验下垂矫正手术。根据手术记录单,术者张庆国为原告实施了上睑下垂矫正术、修复性切开重睑。答辩人对原告的手术、出院诊断、出院医嘱进行了嘱附和记录。综合以上。原告据以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答辩人已按照与原告的约定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0日,张雪梅因“切开重睑术后现觉重睑外形不美观、眼睛无神7个月”至爱容整形医院就诊。诊断为1.切开重睑术后;2、上睑下垂。专科情况为:睁眼时,上睑组织右侧较左侧略少,重睑较宽,呈大平行形状,左侧内侧重睑较右侧略宽,…。患者曾于2017年8月在爱容整形医院行上睑凹填充,现仍觉重睑不自然,要求再次手术,且要求按原重睑切口切开,且希望开扇型重睑,拟行“上睑下垂矫正术、修复性切开重睑”。在患者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面部五官类手术知情同意书》后,爱容整形医院医师张国庆于2018年1月20日为张雪梅在局麻下行“上睑下垂矫正术、修复性切开重睑术”。手术记录单中记载:“将上唇、提上睑肌腱膜延伸部分及皮肤下唇对位缝合,查见重睑外形佳,同法行对侧,双侧基本对称较原重睑内侧变窄。”爱容整形医院辩称,该手术过程描述即为“上睑下垂矫正术”的手术过程。张雪梅对此不予认可。2018年1月21日,张雪梅出院,共支出美容诊疗费16000元,其中“修复性重睑(轻度)”6000元,“上睑下垂矫正术-轻度”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张雪梅的申请与原被告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于2018年12月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1.爱容整形医院是否为张雪梅实施上眼睑下垂矫正手术;2.张雪梅的手术是否符合扇型双眼皮标准,如不符合标准,再次修复为扇型双眼皮的手术费用;3.是否造成张雪梅上眼睑外翻,修复费用是多少;4.张雪梅术前是否存在上眼睑下垂症状进行鉴定。2019年1月14日,该鉴定所向本院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因鉴定涉及美容整形,疑难复杂,对委托事项无法完成,导致退鉴。

本院认为,爱容整形医院经过诊断拟为张雪梅行“上睑下垂矫正术、修复性切开重睑术”,张雪梅向爱容整形医院支付了整容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张雪梅已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涉案医疗服务合同对价16000元(修复性重睑6000元,上睑下垂矫正术10000元),爱容整形医院应对其为张雪梅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服务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手术记录,无法看出爱容整形医院为张雪梅行“上睑下垂矫正术”的经过。爱容整形医院虽辩称“将上唇、提上睑肌腱膜延伸部分及皮肤下唇对位缝合”即为“上睑下垂矫正术”的手术过程,但结合专科情况描述的手术前“重睑较宽”,而该手术过程的结果为“双侧基本对称较原重睑线内侧变窄”,因此该手术过程应系对“切开重睑术”过程的描述。对爱容整形医院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爱容整形医院未为张雪梅行“上睑下垂矫正术”,应退还该部分整形费10000元。 对于张雪梅主张的差旅费与双倍赔偿医疗费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爱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雪梅医疗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雪梅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爱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树杰

人民陪审员  咸维玲

人民陪审员  宋伟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