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304执810号之一

成德同与金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成德同;金国辉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304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德同,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金国辉,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8)皖0304民初3303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国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国辉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56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