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412民初1330号

1330陆晓明与施春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晓明;施春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1330号

原告:陆晓明,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常州市武进区雪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施春和,男,汉族,1963年3月3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晓明部诉被告施春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春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陆晓明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晓明撤回对被告施春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陆晓明负担。

审判员  王建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