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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5民初1852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邓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5民初1852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西环路**附3、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9769J。

负责人:罗永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林,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天,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燕,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北支行)与被告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林、龙海天、被告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燕立即偿还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6826.51元、利息613.74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630.65元、分期手续费2134.24元;2、判令被告邓燕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复利;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80205.10元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判令被告邓燕支付律师费1120元。 被告邓燕对欠款事实以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但称经济困难,希望能三年内还清,案件受理费等希望可以减免。 被告邓燕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9年4月11日 截至日期 2020年6月10日 汽车分期欠款情况担保情况 本金 76826.51元 利息 613.74元 手续费 2134.24元 逾期还款违约金 630.65元 律师费 金额 1120元 支付时间 2020年8月10日

本院认为,农行江北支行与邓燕之间的信用卡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邓燕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农行江北支行要求其偿还欠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滞纳金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已到期分期手续费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且邓燕认可该金额,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欠款本金76826.51元、利息613.7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30.65元、分期手续费2134.24元; 二、被告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的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80205.10元的百分之五按月计收); 三、被告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支付律师费1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57元,由被告邓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韶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 文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