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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2民初4444号

刘文涛、石家庄中大力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文涛;石家庄中大力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陈淑霞;董学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4444号

申请人:刘文涛,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

申请人:石家庄中大力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方亿科技园5-502。

法定代表人:陈淑霞。

被

申请人:陈淑霞,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

申请人:董学旺,男,196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 刘文涛与石家庄中大力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陈淑霞、董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文涛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在价值2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文涛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石家庄中大力诺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陈淑霞、董学旺名下2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