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02民初2926号
原告:袁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武威市凉州区,现住凉州。
被告: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武威市凉州区,现住凉州。(缺席)原告袁某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徐某支付袁某货款7633元及利息500。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0日,徐某以从事装修为名在袁某所开办的店铺赊购价值16633元的瓷砖,并向袁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后陆续9000元,尚欠7633元迟迟未付,为维护袁某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徐某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被告徐某缺席未作出实体答辩。袁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张。用于证明徐某欠款之事实。以上袁某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明案件的基本属性,虽徐某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袁某系经销房屋装饰装修材料的个体工商户,徐某开办有房屋装饰装修公司从事房屋装饰装修工作,平素徐某常与袁某有业务往来,2016年6月的一天徐某从袁某又赊购了一批瓷砖后,支付了一部分货款余款拖欠,2018年5月25日经袁某多次索要徐某向袁某出具了一张欠瓷砖款16633元的欠条。2018年9月4日徐某偿还4000元,并在原欠条上注明。以后徐某有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尚欠7633元未付。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出卖人袁某将其经营的货物瓷砖出售给徐某,作为买受人的徐某就应当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价格支付给徐某应得的货物价款。但徐某只出具欠条,货款迟迟不予支付,其侵犯了袁某合法的财产权益,袁某起诉人民法院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至于袁某要求徐某承担利息500元,因相关法律解释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袁某的要求显然低于规定要求。综上所述,袁某要求徐某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徐某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有法可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某货款7633元及利息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武虎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