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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3执554号

刘洪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洪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3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刘洪辉,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六路以东、黄河二路以北新城广场花园。

负责人:刘海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辉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经上诉,据以执行的判决并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623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广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