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2民初493号
原告:贾小宇,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磴口县,系个体。
被告:孙利荣,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贾小宇诉被告孙利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小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瑞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甄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