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81民初877号
原告:张小华,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黄氏好家园餐厅,住所地邵武市。 经营者:郑荣福,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 原告张小华与被告邵武市黄氏好家园餐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张小华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小华负担。
审判员 黄尚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