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淑芝,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太皇山村委会**。被执行人薛周莲,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陕西省甘泉县城内地税局家属院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70********。本院在执行白淑芝与薛周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薛周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周莲向申请人白淑芝支付欠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4月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50元。因被执行人薛周莲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是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薛周莲在延安市劳山林业局有正式工作,且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周莲的银行存款165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存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