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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2513号

陈振明、陈金榜、陈桂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1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振明;陈金榜;陈桂芬;涂友才;福建省大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513号

申请执行人:陈振明,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被执行人:陈金榜,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被执行人:涂友才,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被执行人:陈桂芬,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美湖乡洋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7294022XK。

法定代表人:陈金榜。

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美湖乡洋田村上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05224282M。

法定代表人:涂友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8)闽05执25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经营地及财产均在德化县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57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代理

审判员  曾晓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