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513号
申请执行人:陈振明,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被执行人:陈金榜,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被执行人:涂友才,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
被执行人:陈桂芬,女,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大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美湖乡洋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7294022XK。
法定代表人:陈金榜。
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阳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美湖乡洋田村上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05224282M。
法定代表人:涂友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8)闽05执25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主要经营地及财产均在德化县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统一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民终57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德化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代理
审判员 曾晓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