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2财保4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
主要
负责人:李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兴,男,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维,男,该行职员。
被
申请人:眭景奇,男,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34,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眭景奇名下位于茂名市滨海新区*******城市花园水晶湾四街17号房屋进行查封。查封上述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160000元为限。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以其自有资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眭景奇位于茂名市滨海新区*******城市花园水晶湾四街17号房屋。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为准)。查封上述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16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长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