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胡军旗,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关于胡军旗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的(2018)豫0182刑初3号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9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3、2019年2月14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9年3月12日向荥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5、2019年2月14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3月29日第三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19年4月8日将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并听取了其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豫0182执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皇甫蕾 更多数据: